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劉玲君
- 即原告
- 劉家宏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劉鴻基
- 即被告
- 謝劉巧溶
- 即被告
- 劉美滿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自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一(一)、(二)被告3 人應移轉登記予原告2 人之應有部分,以平均為宜,不宜以連帶給付之方式移轉;小數點部分,聲請人願以無條件捨去,以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所表示者並無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已敘明於判決理由,難認原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得裁定更正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