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告
-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樹
- 訴訟代理人
- 何方婷律師
- 被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原告為訴之變更後,皆以債權請求為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4、6、86頁),本案即無專屬管轄問題,職是兩造既以書狀合意本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71、100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