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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被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原告為訴之變更後,皆以債權請求為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4、6、86頁),本案即無專屬管轄問題,職是兩造既以書狀合意本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71、100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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