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立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瓊如
- 被告
- 劉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85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 萬1,880元,該裁定於105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