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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告
立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瓊如
被告
劉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85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 萬1,880元,該裁定於105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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