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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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