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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平順
訴訟代理人
呂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1  │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順豐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1月5日 │180,600元 │FP0076541 │    │
│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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