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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謹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2 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001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鎰旺機械工業股份│臺灣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1 月7 日│595,350元 │AJ2229835 │ ││ │林天樹 │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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