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歷圖
- 訴訟代理人
- 鄒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001 │正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2 月29日│35,015元 │HA43287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