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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陞
訴訟代理人
朱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
    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8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88年3月3日  │60,000元        │796422    │    │
│    │葉景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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