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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請人
鄭阿秀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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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貞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勞方鄭阿秀與資方就本爭議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以8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分27期給付,第1 期至第26期每期給付3,000 元,自105 年3 月20日至107 年4 月20日,第27期2,000 元於107 年5 月20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調解成立,爰請求依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爭議事件,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5 年3 月14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05 年4 月27日函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執前開調解成立內容,以相對人未履行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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