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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凃文昌(即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凃文昌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八六七九六九八三)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5年7 月15日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選任凃文昌為該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 號呈報清算人、105 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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