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 債權人
-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依聲請狀所附受損車輛行照(即聲證二),其車主登記為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請敘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華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