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

債權人
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請補正。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如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勿另外註明其他日期,請更正);又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雙方無約定,請審酌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佳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