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債 權 人 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請補正。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如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勿另外註明其他日期,請更正);又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雙方無約定,請審酌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佳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