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 債權人
- 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名儀
- 債務人
- 陳榮堂即玉田購物市場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