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千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9072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875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590720。 (四)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