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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請人
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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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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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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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9月7日           │330,000元       │MD4658823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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