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相對人
-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978,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5 年3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