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2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2號
- 聲 請 人
- 峰盛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村
- 相 對 人
- 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30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4年11月4日 │100,000元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1日 │CH490600 │ │ ├──┼───────────┼─────────┼───────────┼───────────┼────────┼──┤ │002 │104年11月4日 │1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1日 │CH490598 │ │ ├──┼───────────┼─────────┼───────────┼───────────┼────────┼──┤ │003 │104年11月4日 │76,969元 │105年1月31日 │105年2月1日 │W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