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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54號

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54號

聲請人
李文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賴佳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佳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佳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為相對人唯一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具稅款債權,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有召開困難,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100 年度家催字第1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被繼承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送達回證為證,而本院函請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請其等限期確答意見,亦未據回覆,故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上抗告狀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597股。
二、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3股。
三、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44股。
四、阡榮企業社投資額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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