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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張蕊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告
陳光泉
被告
陳君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張薰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附表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鑑定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本件是否可以同時請│ │ │ ││ │求瑕疵擔保、債務不│ │ │ ││ │履行損害賠償、侵權│ │ │ ││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 ││ │? │ │ │ │├─┼─────────┼───────────────┼───────────────┼──────────┤│2│如可請求,其等時效│ │ │ ││ │自何時起算?何時屆│ │ │ ││ │滿? │ │ │ ││ │1.民法第500 條 │ │ │ ││ │2.債務不履行 │ │ │ ││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 │ 請求權 │ │ │ │├─┼─────────┼───────────────┼───────────────┼──────────┤│3 │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 │ │ ││ │如附表所示? │ │ │ ││ │修復金額多少? │ │ │ ││ │應負責之被告有哪些│ │ │ ││ │?法律依據有哪些 │ │ │ ││ │?請就附表(可電話│ │ │ ││ │向本股請求傳送電子│ │ │ ││ │檔附表)示原被告「│ │ │ ││ │主張及出處」填 │ │ │ ││ │ 載清楚(系爭契約 │ │ │ ││ │第○條、民法第184 │ │ │ ││ │條第1 項前段、第 │ │ │ ││ │184 條第2項、第 │ │ │ ││ │185 條、第28條、第│ │ │ ││ │188 條、公司法、建│ │ │ ││ │築法、營造業法、建│ │ │ ││ │築師法具體明確記載│ │ │ ││ │)? │ │ │ │├─┼─────────┼───────────────┼───────────────┼──────────┤│4 │原告是否就建築師監│ │ │ ││ │造部分負與有過失之│ │ │ ││ │責任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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