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2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257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謀亭
- 訴訟代理人
- 朱盛樟
- 被告
- 速必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