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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25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257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訴訟代理人
朱盛樟
被告
速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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