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原 告 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被 告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第一項定履行期間二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