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鄭明輝 被 告 楊源盛即宏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