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曾綉純
- 訴訟代理人
- 鄭明輝
- 被告
- 楊源盛即宏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