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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

原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告
邱方辰即昀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訴外人邱放昱於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計算被告應移轉訴外人邱放昱之薪資總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請一併考量移轉命令生效及勞保投保、退保時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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