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廖弼妍
- 法定代理人趙建國、陳志龍
- 原告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顯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00號原 告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訴訟代理人 徐雲淵 薛逢逸律師 被 告 顯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趙松鈿 劉正穆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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