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碧琴
賴碧珍
賴姿亦
賴世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20 元(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繼承人之遺產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債務人之應│價額(新臺幣,│ │ │ │ (元/ ㎡) │ ( ㎡ ) │繼分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民國104 年│ │ │) │ │ │ │) │ │ │ │ ├──┼─────────────────┼──────┼─────┼─────┼───────┤ │ 1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地號 │ 7,800元 │ 74 │ 1/5 │115,440元 │ ├──┼─────────────────┼──────┴─────┼─────┼───────┤ │ 2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號建物 │288,900 元(房屋課稅現值│ 1/5 │57,780元 │ │ │(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高苗里21鄰│) │ │ │ │ │三山58號) │ │ │ │ ├──┴─────────────────┴────────────┴─────┼───────┤ │ 合計│173,22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