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73號原 告 劉雅芝 被 告 林鴻旭 上紘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住所地均在臺中市,原告主張系爭車禍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臺中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