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被告
- 大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原告主張:」倒數第5 行中關於「97年度執字第6142號」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執字第641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所為105 年度苗簡字第426 號之民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原告主張:」倒數第5 行中關於「97年度執字第6142號」之記載,乃「97年度執字第6412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