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元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4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