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55號
- 原告
- 黃俊隆即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
- 被告
- 鍾艾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已約定就本件承攬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合意有卷附承攬契約第15條之約定可證。而原告係以前開承攬契約為據,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