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55號原 告 黃俊隆即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 被 告 鍾艾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已約定就本件承攬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合意有卷附承攬契約第15條之約定可證。而原告係以前開承攬契約為據,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