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
民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元瑋
被告
鄧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106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5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105 年度苗簡字第763 號之民事判決,主文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