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范振鐘
- 被告
- 民皓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鄧元瑋
- 被告
- 鄧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106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5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105 年度苗簡字第763 號之民事判決,主文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