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