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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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