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吳文貴、陳梅英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被告林泉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林泉亨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林泉亨、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陳報被告林泉亨、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占用系爭土地1,475.73平方公尺、249.28平方公尺,合計共占用1725.01 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5,022 元【計算式:1725.0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 元=3,795,022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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