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張廖欣儀
- 原告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仙化即田園餐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