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黃怡玲
- 原告彭森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彭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劉禮蘭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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