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宗德
- 相對人
- 洪塗城
洪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3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湳段蘆竹湳小段)│ (元/㎡) │ (㎡) │ │ │ ├──┼─────────────────┼──────┼────┼────────┼───────┤ │ 1 │ 0268 │ 12,000 │ 1,439 │ 5/6 │ 14,390,000元│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