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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聲請人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德
相對人
洪塗城

      洪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3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湳段蘆竹湳小段)│ (元/㎡) │ (㎡) │        │       │
├──┼─────────────────┼──────┼────┼────────┼───────┤
│ 1 │       0268        │  12,000  │ 1,439 │   5/6    │ 14,390,000元│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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