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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聲請人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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