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劉雅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旭、上紘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 二、被告林鴻旭、上紘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春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