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舊手抄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賴文榮、賴皆德、賴文隆、賴虹妤、林美桂、林星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