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舊手抄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賴文榮、賴皆德、賴文隆、賴虹妤、林美桂、林星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