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洪國超」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