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0號
- 原告
-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德
- 被告
- 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松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 年度司執字第900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06,296 元,而執行標的物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鑑估總值為55,247,7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見系爭土地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即為55,24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評估價格 │ │ │(苗栗縣造橋鄉牛欄湖段)│ (新臺幣元) │ ├──┼────────────┼────────┤ │1 │ 2 │ 2,892,500 │ ├──┼────────────┼────────┤ │2 │ 2-3 │ 1,829,500 │ ├──┼────────────┼────────┤ │3 │ 2-4 │ 14,693,400 │ ├──┼────────────┼────────┤ │4 │ 2-5 │ 2,221,200 │ ├──┼────────────┼────────┤ │5 │ 1370 │ 10,197,900 │ ├──┼────────────┼────────┤ │6 │ 1370-4 │ 1,204,800 │ ├──┼────────────┼────────┤ │7 │ 1370-5 │ 21,386,800 │ ├──┼────────────┼────────┤ │8 │ 1375-1 │ 821,600 │ ├──┴────────────┼────────┤ │合 計│ 55,247,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