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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告
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松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 年度司執字第900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06,296 元,而執行標的物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鑑估總值為55,247,7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見系爭土地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即為55,24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評估價格  │
│  │(苗栗縣造橋鄉牛欄湖段)│ (新臺幣元) │
├──┼────────────┼────────┤
│1  │      2      │  2,892,500  │
├──┼────────────┼────────┤
│2  │     2-3      │  1,829,500  │
├──┼────────────┼────────┤
│3  │     2-4      │ 14,693,400  │
├──┼────────────┼────────┤
│4  │     2-5      │  2,221,200  │
├──┼────────────┼────────┤
│5  │     1370     │ 10,197,900  │
├──┼────────────┼────────┤
│6  │     1370-4     │  1,204,800  │
├──┼────────────┼────────┤
│7  │     1370-5     │ 21,386,800  │
├──┼────────────┼────────┤
│8  │     1375-1     │   821,600  │
├──┴────────────┼────────┤
│合             計│ 55,247,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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