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騰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芯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