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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告
江明村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告
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5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025,850 元,是債權額低於供擔保物價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二、因被告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苗栗縣苗栗市大坪段)│(㎡)│(㎡/ 元)│(新臺幣,元)│
├──┼───────────┼───┼─────┼───────┤
│ ⒈ │   413 地號    │ 80.9 │ 6,500  │ 525,850 元 │
├──┼───────────┼───┴─────┴───────┤
│ ⒉ │   137 建號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覆無房屋稅籍資料│
│  │           │,經原告陳報建物價值為500,000 元。│
├──┴───────────┴─────────┬───────┤
│                      合計│ 1,025,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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