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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5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告
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群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9,702元及違約金93,00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2,702 元(計算式:39,702+93,000=132,70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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