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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吳昕澐(改名前:邱鳳梅)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