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振裕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曾武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偉譽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被告
- 佳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議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偉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偉譽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1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林偉譽律師」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