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名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加興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達工程行即吳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嘉涵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8 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