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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名德
訴訟代理人
張加興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達工程行即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天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嘉涵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8 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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