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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洽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42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7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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