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上訴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順宏
- 被上訴人
- 亞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証皓
- 被上訴人
- 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証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