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欽賢
被告
錦鑫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洪水桔
被告
洪枝旺
被告
廖雲芳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