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欽賢 被 告 錦鑫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水桔 被 告 洪枝旺 被 告 廖雲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