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鄭欽賢
- 被告
- 錦鑫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水桔
- 被告
- 洪枝旺
- 被告
- 廖雲芳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